举证责任(英语:Burden of proof、Standard of proof、证明度),又称提供证据的责任,是在证据法中有多义且模糊的概念,此责任通常取决于相关实体法律的规定,法庭采纳的推定及规则可能在不同情境下移转举证责任[1]。
对于举证责任问题归属为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,存有分岐[2]:一般大陆法系国家把举证责任定于实体法(如民法典),而普通法系国家则常把举证责任当成程序法问题,然而英美普通法的司法实践,特别是在当事人双方因证据矛盾都无法说服陪审团时,举证责任就成实体法问题,因为举证责任落在哪一方会对案件结局有决定性影响[3]。
一般证据规则中,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,是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。
举证责任倒置
参见:举证责任倒置
程序法中对“谁主张,谁举证”的原则,在某些特殊侵权行为案件中常不利于受损害当事人,因此有了举证责任倒置之特殊法律救济方法,在实体法对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做出特殊规定[4]。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就是一例,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,让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,以达消费者维权[5]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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